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兴校、科研强校”战略,激励学校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学、潜心科研,建设高质量教学队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的科研实力和学科水平,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奋力建设新时代师范大学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类别、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教职员工的教学科研成果由归属学院进行真实性的初审和报送。教务处负责教学专项成果的核定和奖励工作,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科学研究专项成果的核定与奖励工作。
第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的高质量教学科研成果是以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成果,奖励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
第二章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
第五条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分为一流专业建设类、教学改革研究类、教学获奖类和教学荣誉奖励类,具体奖励类别及标准如表1所示。
第六条 奖励等级根据举办者级别及所发证书确定。举办者及证书没有明确奖励级别的,由证书发放单位的行政级别和相应的落款公章确定。其它一些难以确定奖励级别的,或获得以省部委名义规范设立的具有较高级别、有较高质量的,报学校研究确定。
第七条 教学研究平台、项目、团队等一流专业建设无奖励证书的类别,以当年下发的正式文件为依据进行奖励。
表1 教学研究成果奖励类别与标准
项目 | 类别 | 奖项 | 项目奖励标准(万元) | 奖励说明 |
一流专业建设类 | 专业类 | 国家级 | 立项 | 60 | 1. 国家级、省级分别指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和建设的项目; 2.课程类奖励范围为教育部“双万计划”中的五大类一流课程、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高阶课程、品牌课程等类别。 3.规划教材出版,内江师范学院为非第一主编单位的合作成果奖励标准:国家级:第2主编80%,第3主编60%,第4为40%,第5为20%。省级:第2主编60%,第3主编40%,第4为20%。 4.教材获奖仅认定省教育厅牵头推荐或评审的奖项。 5. 专业、平台、课程、教材、教学团队的认定均以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正式发文为准,其中专业类、平台、课程类、教学团队以立项发文为准。 |
首次验收通过 | 40 |
省级 | 立项 | 5 |
首次验收通过 | 2 |
平台类 | 国家级 | 立项 | 30 |
首次验收通过 | 20 |
省级 | 立项 | 3 |
首次验收通过 | 2 |
课程类 | 国家级 | 12 |
省级 | 3 |
教材 | 出版 | 国家级规划教材 | 12 |
省级规划教材 | 3 |
获奖 | 国家级教材建设奖 | 24 |
省级教材建设奖 | 12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2 |
省级 | 4 |
教学改革研究奖 | 教研项目 | 国家级 | 重大 | 10 | 1.本项国家级是指教育部立项的项目,省级仅限省教育厅立项的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 2.凡未在立项文件中注明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的,均视作一般项目。 3.此项为项目结题奖励。 |
重点 | 8 |
一般 | 5 |
省级 | 重大 | 8 |
重点 | 5 |
一般 | 3 |
教学获奖类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500 | 1. 教学成果奖包括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3个类别。2. 内江师范学院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合作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第2完成单位80%,第3完成单位60%,第4完成单位40%,第5及以后20%。省级:第2完成单位60%,第3完成单位40%,第4及以后20%。 |
一等奖 | 200 |
二等奖 | 100 |
省级 | 特等奖 | 60 |
一等奖 | 30 |
二等奖 | 15 |
校级 | 特等奖 | 1.5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5 |
教师教学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 | 1.教师教学竞赛奖励指《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竞赛管理办法》中的一类重点竞赛项目,根据比赛具体奖项设置取前三个等级进行奖励。 2.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和教学创新大赛(省级及以上)奖励按相应等级的150%计算。 3.参加比赛前须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如赛前未经审批或备案的竞赛,不予奖励。 4.同一届赛事同一人参加多个类别获奖的,就高奖励一次,不累计计算。 |
二等奖 | 2 |
三等奖 | 1 |
省级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8 |
三等奖 | 0.5 |
校级 | 一等奖 | 0.5 |
二等奖 | 0.3 |
三等奖 | 0.1 |
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 | 1.指导学生参加一类重点学科竞赛项目获奖给予奖励,竞赛类别和级别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认定。 2.对赛事前三个等级奖项进行奖励,如设置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和金、银、铜奖的赛事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设置优胜奖、提名奖等的不予奖励。 3.团体奖中包括单项奖的,只计单项奖。 4.同一项目获多个奖的,就高奖励,不重复计算。 5.同一项目参加不同学科竞赛,只就高奖励一次。 |
二等奖 | 0.6 |
三等奖 | 0.4 |
省级 | 一等奖 | 0.3 |
二等奖 | 0.2 |
三等奖 | 0.1 |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国家级 | 金奖 | 8 |
银奖 | 4 |
铜奖 | 1.5 |
省级 | 金奖 | 1.5 |
银奖 | 1 |
铜奖 | 0.5 |
川渝师范生教学能力大赛 | 一等奖 | 1 |
二等奖 | 0.6 |
三等奖 | 0.4 |
第三章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第八条 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分为科研项目类、科研获奖类、科研基地及平台建设类、社会服务成果类,具体奖励类别及标准如表2-5所示。
表2 科研项目奖励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 学校为子项目负责单位奖励标准 |
科研 项目结题奖 | 国家级 | 重大项目 | 30 | 60% |
重点项目 | 25 | |
一般项目 | 面上 | 12 | / |
其它 | 10 |
省(部)级 | 自然科学类到账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类到账经费>20万元 | 8(10) | / |
自然科学类30万元≤到账经费≤1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到账经费≤20万元 | 5(6) | / |
其它项目 | 3(4) | / |
说明: 1. 科研项目类别与级别分类见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办法。 2. 科研项目按照结题年度进行奖励。 3. 若科研项目属于创新团队类项目按照相应等级的200%给予奖励。 3. 科研项目被转入我校在我校结题的,结题奖励按照相应级别和类别的50%进行奖励。 4. 项目依托(责任)单位为企业且本人为主持人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不给予奖励。 5. 2018年10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立项的未结题项目,可选择按原办法〔2018〕147号或本办法执行;如选择本办法,则需扣除〔2018〕147号文件中已发项目立项、经费分对应的奖励金额。2021年以后立项的未结题项目,按照本文件执行。 |
表3 科研获奖奖励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 学校为合作单位奖励标准 |
科研成果奖 | 国家级 | 国家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500 | 第2:80% 第3:60% 第4:40% 第5及以后:20% |
一等奖 | 300 |
二等奖 | 150 |
无等级 | 120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 | 一等奖 | 120 |
二等奖 | 60 |
三等奖 | 30 |
青年成果奖 | 20 |
普及读物奖 | 10 |
省部级 |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 特等奖 | 120 | 第2:40% 第3:30% 第4:20%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30 |
青年科学奖 | 20 |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100 |
一等奖 | 60 |
二等奖 | 30 |
三等奖 | 15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 一等奖 | 24 |
二等奖 | 12 |
三等奖 | 6 |
中国专利奖 | 金奖 | 100 |
银奖 | 60 |
铜奖 | 30 |
说明: 1.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部委颁发的奖励参照四川省相应奖项奖励标准执行。 2. 完成单位排名以政府文件及获奖证书为准,若无单位排名则以个人排名为准。 3. 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补额。 |
表4 科研基地及平台建设奖励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 学校为合作单位奖励标准 |
科研 基地及平台建设 | 国家级 | 国家重点实验室(科技部) | 50 | 第2:80% 第3:60% 第4:40% 第5及以后:20% |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部) | 50 |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 | 40 |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 | 40 |
省(部)级 | 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其它部委重点实验室 | 15 | / |
高等学校学科“111”创新引智计划(教育部) | 15 | / |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 | 15 | / |
区域和国别研究基地(教育部) | 15 | / |
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 | 8 | / |
四川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科技厅) | 8 | / |
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省发改委) | 8 | / |
四川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教育厅) | 5 | / |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社科联) | 5 | / |
说明: 1. 奖励对象为新增科研基地及平台。 2. 按相应等级奖励标准的10%另外奖励给申报单位及参与组织(指导)工作的职能部门。 |
表5 社会服务成果奖励类别与标准
类别 | 级别 | 奖励类别 |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
社会服务成果 | 国家级 | 审定新品种或产品 | 6 |
省级 | 3 |
国家级 | 新技术、新模式 | 3 |
省级 | 1 |
国家级 | 决策咨询 | 3 |
部级 | 2 |
省级 | 1 |
国家级 | 成果要报 | 2 |
省级 | 1 |
国家级 | 标准 | 2 |
省级 | 1 |
科技成果转化 | 按单个科技成果转化总经费(到校经费)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经费不超过10万元。 |
说明: 1. 每项成果仅就高限奖励一次。 2. 研究征询报告需提供成果原件、有效的委托书、成果采纳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集体项目与成果分配办法:除了特别说明的外,实行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署名人)负责制,按参与者实际贡献由负责人主持分配。
第十条 以上所列业绩奖励均为税前金额,所有获奖人员均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一条 本办法认定和奖励的成果必须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已经认定并给予奖励的成果,如发现存在科研诚信失信行为的,学校将追回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另行提交学校研究。
(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21〕185号)同时废止。校内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三)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